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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《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》的通知
[ 时间:2012-05-09]

     民办函[2000]93号 2000年6月13日
    
    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局):
    
     为了提高殡仪馆的建筑设计质量,创造良好的殡仪活动条件,使殡仪馆经济适用,安全卫生,把我国的殡仪馆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,1997年7月,由民政部主持的《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》编制组正式成立,在对全国殡仪馆建筑设施进行了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起草了《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》,1999年5月经专家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。1999年10月28日建设部和民政部批准下发了《关于发布行业标准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〉(以下简称《规范》)的通知》(建标〔1999〕257号)。此《规范》是我国第一部殡仪馆建筑设计的行业标准,它的制定填补了建筑设计领域的一项空白,为殡仪馆的科学建设和文明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,对我国殡仪馆的建筑设计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。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《规范》,特作如下通知:
    
     一、认真学习《规范》,把握其基本要求
    
     《规范》是具有较强专业性和政策性的技术法规,各地民政部门要尽快转发到基层,并组织民政干部,特别是殡仪馆馆长、建筑设计人员和殡葬管理人员认真学习,掌握其基本要求和相关数据。民政部将在近期对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局)社会事务处处长和从事殡葬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。
    
     二、全面贯彻落实《规范》,加强管理和监督
    
    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,尽快研究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,对新建殡仪馆的建筑设施从规划、设计到施工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;对改建和扩建的殡仪馆,也必须按照《规范》进行设计和施工;对正在使用的殡仪馆要进行一次自查,凡不符合《规范》要求的建筑设施,要尽力改造。今后新建、改建和扩建殡仪馆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图需报民政部审核。
    
     三、要总结经验,及时反馈《规范》实施情况
    
     目前,随着殡葬改革的不断推进,我国的殡葬事业发展迅速,殡仪馆的建设和改造速度必然大大加快,《规范》对殡仪馆的建筑设计提出了非常详细和具体的要求,按照此《规范》进行殡仪馆设计和建设一定会使殡仪馆正规化建设提高到新水平。各地在贯彻实施《规范》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具体情况和新的问题,因此,要认真总结经验,及时反馈情况,以便作进一步的修改。
    
    
     民政部办公厅
    
    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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